華裔女子與男友同居13年:分手啥房產也得不到
阮鵬浩
加拿大選擇同居關係(Common-law)的人越來越多,但是很多人並沒有意識到,有朝一日分手的時候,同居關係和結婚關係能夠受到的法律保護是大不一樣的。一位華人女子與男友同居了13年,分手後在爭奪前同居男友名下物業時遇到麻煩,打了5年官司最終都輸了。
圖源:orsoon
據明報報道,陳某與D先生在2001年相識,旋即相戀並開始同居,但到了2014年7月關係破裂分居。分居後不久,因為男友名下的一處房產出售後獲得大筆現金,陳某要求分一杯羹,但主持聆訊的法官認為陳是在索取不當得利,因此駁回陳的請求。
陳某上訴抗辯稱,她有權分享雙方一同居住過的房屋的收益,因為這是一個共同家庭產業(Joint Family Venture)。
上訴庭法官審閱卷宗時發現,陳某男友D先生名下在多倫多的兩處處物業都是在D先生與陳某開始同居前十多年就已購買的。自始至終,陳從未幫助D先生償還按揭貸款,也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來贖買B房產的產權,因此B房產的所有權,始終是在D先生名下。因此法官駁回陳某上訴。
據CBC報道,阿省女子Denise在與同居20年的伴侶分手後,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才爭取到自己的一份財產。
Denise說,我以前完全沒覺得自己的親密關係和街上那些碰巧選擇結婚的伴侶有什麼不同。
Denise和同居伴侶共同撫育三個孩子,分手時他們擁有兩幢房子,但都不在她的名下。分手後她發現,自己沒有資格擁有任何一所房產,因此她和孩子不得不搬到遠親家中暫住數月。
阿爾伯塔省並沒有法律保障同居關係分手後可以分割共同財產,而婚姻財產法是默認雙方有權分割共同生活期間積累的財富。
同居關係的伴侶如果不能就分手後的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就只能訴諸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Denise和前任伴侶的官司打了四年,“我證明了我們曾是一個家庭,因此我得到財產的50%,贏得了官司”。但同時,她也付出了很大的代價,她為此已經花了 $124,000,而官司還沒結束,因為她的前伴侶上訴了。
法律需要作出修改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同居,而不是結婚。根據加拿大統計局的數據,去年10%的阿省伴侶是同居關係。
從2006年到2016年,同居關係的增幅為38%,阿省全部結婚伴侶的數量僅增長了20%。
阿省法律改革機構認為, Denise的案子正好說明是時候修改相關法律了。
該組織已經提議,按照卑詩省法律修改阿省法律,因為卑詩省在財產權方面,對同居和婚姻關係的伴侶適用相同的法律規定。
注意!加拿大各省定義不同
從法律上講,同居關係在省的管轄權限內,因此,每個省對“同居”的法律定義以及相關的規定都不一樣。
在BC省法官作出一項裁決,對“配偶”一詞做出了新的定義,同居的伴侶只要一起生活了兩年以上,地位就和已婚夫婦一樣,擁有同樣的權利和責任。相比加拿大其他省份,BC省對同居的定義和保護是最為完善的,它改變了對配偶一詞的法律定義,在涉及到財產和債務的部分,BC省家庭法對配偶的定義是結婚雙方,或並未結婚但是以婚居方式共同生活超過兩年以上的人。
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同居與結婚唯一的區別就是取得家庭財產分割權資格的時間早晚。如果是結婚,哪怕共同生活只有六個月,在分居時就自動擁有任何一方名下,在伴侶關係中取得的財產的一半的權益。而同居則需伴侶關係持續兩年後才有這種權益。
在阿省,同居關係被叫做“相互依存的成人夥伴”, 在阿省一對伴侶要在一起生活三年以上,或住在一起並有一個孩子,才能被定為 “同居關係”。
在大西洋沿岸的紐芬蘭省,配偶共同生活兩年後,可以被視為同居關係。
在新斯科舍省,一對伴侶必須一起生活了兩年,才有權領取配偶贍養費,但同居配偶在離異的情況下沒有權利分割擁有的物業,包括家庭住房或汽車。然而,如果同居配偶希望不結婚但享有結婚夫妻的權利,他們可以按照該省的一項特殊法律,註冊登記作為“家居夥伴”住在一起。
安省和曼尼托巴省,同居的人必須一起生活三年或三年以上的夫妻關係,或一起有孩子住在一起一年以上。
在曼尼托巴省,一對配偶需要去一個登記處註冊,才能被確認為同居關係。
魁北克省是全加拿大唯一一個不承認同居關係的省份。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13年1月份作出一項裁決,各省有權自己決定,同居的伴侶是否可以享有與結婚夫婦同樣的權利,從而也就等於允許了魁北克的現行法規,即兩個人無論在一起生活了多久,同居關係不能得到與婚姻同樣的認可。
分手時的財產分割
在加拿大的大多數省份,同居關係得以承認,但同居關係並沒有劃定在離異情況下財產應該如何分割,除非兩人在同居時簽署了財產協議或其他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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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省法官布朗斯通說,在安大略省同居關係中不存在“夫妻共有財產”,婚姻破裂,雙方當事人對家庭凈資產享有同等權利,各50%平分。家庭凈資產包括房產,RRSP,退休金等。而同居關係並不擁有相同權利。例如一對夫妻在一起生活了很多年,其中一方擁有30萬的Pension 退休金,另一方則沒有。離婚時,沒有退休金的一方同樣可分得15萬。而在同居關係中,有30萬退休金的一方則不需分一半給同居伴侶。
法律界人士建議簽署同居協議
同居協議和“婚前協議”(Prenuptial Agreement)一樣,都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法律界人士認為,婚前協議最重要的部分就是如何處理物業,婚前有哪些物業,分手後如何分配,先小人後君子,大家都省點律師費。同居協議也一樣,將同居物業的分手條款明言在先,雙方都可避免官司。
有相當部分人認為在開始一段關係前“簽協議”有傷感情。有些華人父母在給兒女送婚姻禮物時,最普遍的禮物就是送物業首期。在沒有婚前協議的情況下,如何令自己的子女不吃虧?最好的辦法就是,父母可以要求在按揭合約中註明首期是由父母支付,一旦婚姻破裂,父母可先取回這筆錢,兒女再與伴侶平分剩餘。